老太:“我在门外摔倒,超市见伤不救”
去年12月15日,苏州大雪纷飞,天气格外寒冷。家住附近村庄的杨老太与同村人李某一道前去吴中区某大型超市购物。两人购物完毕准备回家,在走出超市大门时,由于李某走在前面,她出去后用来抵御寒冷的塑料门帘在晃动,门帘又比较厚实,晃动后将杨老太的腿绊了一下。杨老太的身体失去平衡,她急忙向外跨出一步。没想到,跨出去的脚正好踩到稍低点的台阶,老太脚一滑,一下子就摔倒了,当时就站不起来,痛苦万分。
好心的市民赶紧去超市叫人出来帮忙,但超市方不愿介入此事。随后,在市民的帮助下,杨老太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杨老太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住院16天,共花费医药费15000余元。目前虽然已出院,但老太的生活不能自理,需继续康复护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杨老太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医嘱护理期限为伤后三个月,一人护理,补充营养期限为三个月。
伤害发生后,杨老太家属多次找超市负责人进行协商,但对方态度较为强硬,将一切责任都推给杨老太本人,并称即使有责任也只能通过打官司解决。
杨老太及其家人一怒之下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6000余元。
超市:“是你自己不小心,与我何干”?
“是老太自己走路不小心,与超市没有任何关系。”在法庭审理时,超市方对杨老太的说法并不认可。超市方认为,自己对杨老太的摔伤并无过错,超市没有妨碍老太行走的行为,杨老太摔倒与超市没有因果关系。天气寒冷时,用塑料门帘抵御风寒,是众多公共场所的一种常用方式,并非他们一家独自采用,这种设置并无不当。超市说,从来也没有因塑料门帘造成顾客受伤。塑料门帘有一定的透视性,并没遮挡杨老太的视线,不可能妨碍她正常出门。超市台阶早就存在,经营十多年,其间有上万名顾客进出,从没有顾客摔倒受伤,当天与原告同去的李某进出大门就没有摔倒,说明超市的设施设备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杨老太将近80岁高龄,出门没子女陪同,没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具有过错,应当由杨老太自行承担损失,超市不承担责任。
法院:“你是经营者,消费者安全不容忽视”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杨老太经济损失3万余元。
为啥这么判?承办法官解释说: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是成立较早、具有多年经营经验的大型超市,在天气寒冷时悬挂门帘帮助消费者抵御风寒,本是人性化的服务,但垂地塑料门帘也遮挡了消费者的视线。垂地塑料门帘外即为台阶,台阶过窄,也没设计过渡性平台,因此该塑料门帘的设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被告超市既没设置警示标志,也没安排保安人员进行提醒;同时,在寒冷的雨雪天气,尤其在被告搞促销期间,人流量较大,进出口一般较湿滑,被告也未放置防滑垫,也易造成消费者摔伤。可认定,被告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消除,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老太的摔伤存在一定过错。而原告作为年事已高的老年人,平衡能力和身体灵活性相对较差,在被告促销期间的下雪天进入超市,理应充分注意观察地面,以防损害事故发生,但原告与他人结伴而行对路面疏于观察,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该起事故的发生是被告超市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疏于观察、行走不慎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案情和原被告过错,酌定被告超市承担总损失70%责任,杨老太自负30%责任。
法官提醒老年朋友,去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购物或游玩,一定要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最好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陪伴;法院同时告诫广大经营者,一定要诚实守法经营,尤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把服务想得更周到点,做得更贴心点,降低乃至消除安全隐患,为顾客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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