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男子醉酒后在就餐的饭店内跌倒身亡,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负?日前,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意外伤害赔偿案。
酒后摔倒身亡
家属向友人及饭店索赔
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与朋友王某等一行7人到周某经营的南京某饭店就餐。晚8时30分左右,酒足饭饱后,张某走出包间时不慎滑倒,当场昏迷不醒。经抢救,张某因伤势过重死亡。
事后,张某的妻子、儿子以及父母作为原告,将饭店以及其他6名聚餐的朋友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周某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尽到保护就餐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与张某一同喝酒的其他6位朋友由于未对张某尽到保护义务,且在张某摔倒后也未将他及时送往医院,延误了诊治时机,所以他们应承担人身损害连带责任。
酒后失足无法预见
众被告皆不同意赔偿
对此,周某辩称,当日,张某等7人是自带的酒水,而且张某滑倒后,饭店负责人及时拨打120将张某送往医院。同时,张某是酒后失足,这是饭店无法预见的。因此,在一般意义上,饭店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6位友人表示,张某饭后出门时很正常。当大家发现他倒在楼梯口时,他还在呼呼大睡,且未有出血状况发生。扶起张某后,大家还拼了凳子让他稍作休息。因此,他们认为,作为朋友,他们已尽保护义务,不同意赔偿。
饭店及朋友已尽义务
法院判定无须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饭店上下楼梯处均设有警示标志,楼梯上张某摔倒处铺设了防滑垫,楼梯上有防滑槽,且原告亦没有举证证明楼梯上有水等致滑液体,饭店工作人员也在发现张某情况不对的第一时间打了120急救电话,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饭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要求饭店业主周某赔偿因张某死亡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和朋友一行7人共饮3瓶白酒,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饮酒,朋友力劝其喝酒,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用餐完毕下楼时已处于醉酒状态,且朋友们发现其摔倒在楼梯上时,亦第一时间将其扶起并拉凳子让其躺下休息,并跟随120救护车将张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对张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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