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共浴池洗澡时,因浴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将公共浴池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浴池本身就存在有水地滑的客观因素,任何人洗澡时均需尽到防范义务。故法院判决,摔伤的主要责任是其过于疏忽所致,故其应当自行承担80%的责任;判令公共浴池老板刘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对原告尽到妥善照料之责,原告本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自身摔倒受伤,而陪同人员亦未尽到妥善照料之责,故本案原告对其自身摔倒受伤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志林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索赔的3万余元的20%,即6191.4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公共浴池内摔伤的主要责任是其疏忽所致,被告在洗浴经营场所未尽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划分责任无误。故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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